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2008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5月8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石林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或者与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地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管理制度,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宣传;
(二)组织实施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石林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组织进行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的安全管理;
(五)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工商、安监、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及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石林风景名胜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