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记录在案。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提供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查验核实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