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绍政办发〔2008〕71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