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
(绍政办发〔2008〕71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涉密审查、管理。具体先由产生信息的本行政机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查,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机构审定后,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确定不予公开的涉密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上级行政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并确应公开的应予以改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布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说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