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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绍政办发〔2008〕71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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