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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07年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07年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株洲市2007年蓝天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株洲市2007年蓝天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进一步削减市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7年,市区空气综合污染指数控制在2.9以内,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保持在290天以上,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控制新的大气污染源,市区内停止建设不符合城区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粉尘、烟尘)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确保城市禁燃区,不建设燃煤设施。
  (二)市区内禁止燃用含硫率大于1%的煤炭。
  (三)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年内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管网范围内的锅炉煤改气工作。
  (四)市区内二氧化硫产生量在1000吨以上炉窑设施和额定蒸发量在20吨(含)以上的锅炉用户单位,一律限在2007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五)认真落实《株洲市饮食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餐饮店进行限期治理。
  (六)严格执行《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汽车尾气治理,力争机动车排气年检达标率在80%以上。
  (七)认真贯彻《株洲市城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继续抓好建筑施工扬尘、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八)加强工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排污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蓝天行动的实施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要定期分析、研究工作,始终保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人员专门抓的工作局面;继续实施环保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签定目标责任书,并要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市蓝天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和督查制度,及时反映工作动态,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全面落实整治工作的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及时制定本方案的实施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本方案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分步实施;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好污染企业的限期关停、搬迁工作;建设部门要监督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城市道路扬尘防治措施;交警和环保部门应切实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区级人民政府应切实抓好各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本辖区的实施;环境保护部门应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促进本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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