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标准由市考评委员会制定,另行印发。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方法
1.检查
(1)市考评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对城市四区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居民社区、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含河港堤坝)等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检。其中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职能及管辖范围单独计分评比。检查情况每周发一次通报,每月成绩和每季排名均在媒体公布。
(2)区级考评由各区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自行组织。
2.督办
除检查外,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体制、经费、人员和区级考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口头督办或书面督办,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每项扣1分。
(二)计分方法
1.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街道办事处日检分别采取百分制计分,日检查平均成绩为月成绩,月均成绩为季度成绩,季均成绩为年度成绩。
2.城区政府季度计分公式是:城区政府得分=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街道办事处季度成绩之和÷3-督办扣分
(三)评比
根据考评成绩的排名,每季度评出1个城市管理“先进城区”、“最佳环境卫生管理处”、“最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和2个“最佳街道办事处”。
五、奖惩办法
(一)奖励
1.季度奖项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最佳环境卫生管理处”、“最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最佳街道办事处”奖金各5000元、“先进城区”奖金20000元。
2.年度总分第一名的城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金4万元。
3.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区领导、基层干部、一线工人和城管队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给予年度表彰奖励。
(二)惩罚
1.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成绩纳入城区政绩考核体系。
2.连续两个季度考评排名最后的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议所在区政府采取适当处罚措施。
3.连续两个季度排最后一名的城区政府,由该区区长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