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2号)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日常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根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场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2000年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
为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市考评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主任。考评委员由专职考评委员和兼职考评委员组成。专职考评委员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担任;兼职考评委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聘请市直机关领导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新闻记者、市民代表担任。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的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和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考评机构。
二、考评内容
(一)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绿化带和隧道)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二)居民社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三)辖区所在单位院落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四)河港堤坝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五)城乡结合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六)公共场所(含集贸市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七)垃圾站、公共厕所和果皮箱环境卫生管理;
三、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