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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株洲市“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4日

株洲市“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株发[2007]3号)文件精神,确保“项目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分类考核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列入政绩考核范围的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 对服务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如下:
  (一)基础工作完成情况10分,包括组织领导、交办工作、情况综合等方面工作情况。
  (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50分。
  1、开发储备类项目。包括按要求补充进入“十一五”项目库、完成项目调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2、引进争取类项目。引进项目要求编制项目招商书或商业计划书、开展招商活动、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同等;争取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进入省及以上规划(计划)、有项目资金批复文件等。
  3、开工建设类项目。要求完成可研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建设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评估等各种审批手续,开工建设、按计划完成投资等。
  4、竣工投产类项目。基础设施项目要求按照审批内容完成建设、完成投资计划、提出验收申请等;产业项目要求完成投资计划、开始试生产、提出验收申请等。
  (三)解决实际问题20分。包括督促项目业主按计划实施项目、协调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内外关系、及时处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筹建或业主单位评价10分。由筹建或业主单位根据服务责任单位对本项目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情况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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