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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要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建议行政和纪律处分、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确定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不得在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部门。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其陈述和申辩。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追究;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人事局、监察局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确保监督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应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的同时要建立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年度评议考核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奖励。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法制机制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二)梳理执法依据。此项工作必须在2006年2月28日以前完成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审查后的执法依据要在2006年3月份予以公布。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这项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之前完成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必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颜石生为组长、常务副市长黄兰香为副组长,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株洲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胡楚解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炜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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