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1.明确评议考核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直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分别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工作由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承担。
2.规范评议考核内容。主要考核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应执法依据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各评议考核主体可根据不同部门、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案。
3.完善评议考核方法。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衔接。把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外部评议列为评议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外部评议要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可采取开座谈会、发测评卡、设意见箱、请监督员、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按分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的分值要在本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占适当比重。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与其他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凡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都应当直接采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一律不再进行新的重复考核。
(五)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有效的奖罚机制
1.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市人民政府对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下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省直管行政执法部门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通过建章立制,做到责任落实、奖罚分明。
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责任的追究,要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恶劣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外部评议满意程度较低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先资格。年度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除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外,还应取消本年度各项评先资格。违法情节严重或在年度评议考核中确定不为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引咎辞职、建议免职、建议行政和纪律处分、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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