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县级以下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结果报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对上报的执法依据依法认真审核,审核发现问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退回重新梳理、予以纠正、组织协调或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等处理。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由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经审定的执法依据分别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执法依据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把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职权分解时应注意:一是分解要准确。不得遗漏、增加、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分解要科学。坚持科学合理、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以事定岗、以法定职,既要避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内部执法机构多、执法范围广的部门,可以实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分解执法职权。行政许可需要在行政机关多个机构或上下级机构办理,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三是要减少层级交叉执法,做到上下级执法部门的职权明确、分工合理,避免重复执法。四是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把执法职权分解与建立规范执法程序结合起来,保证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执法职权时,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程序有明确规定的,各执法部门要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各执法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规范程序,并对外公布实施。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衔接顺畅,避免脱节,保证执法活动高效、有序进行。市直各局委办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执法职权分解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县级以下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执法职权分解的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确定执法责任。确定执法责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和《若干意见》中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来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各级、各部门可以采取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形式,确定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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