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发放
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1.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变动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津贴补贴标准。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次年的工作津贴按60%发放;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的,停发津贴补贴。
3.工作人员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除外)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津贴改按80%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天工作津贴;旷工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四)严格管理
1.各单位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国家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并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2.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对各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各项收入,包括承办各种政府性或社会性的课题研究、专项调查、审阅编辑、培训取得的收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奖励收入,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承担的课题研究、出书、讲课、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四、严肃纪律
市直机关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规范津贴补贴的各项纪律,切实加强本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津贴补贴后,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准在下属单位领取任何津贴补贴、奖金或享受其他福利。市纪委及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和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凡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审计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