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市企业发展促进局要加大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力度,落实长效工作机制,优化城市、企业、农村用电方案,完善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确保平稳有序供电,引导电力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十三)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基础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C7167-2006)的要求,督促用能企业和单位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用能数据采集的真实性、时效性、全面性、准确性。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节能消费行为。
(十四)建立节能项目库,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市发改委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的十大重点工程范围要求,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搜集我市的节能减排项目工程,节能环保产品信息,建立节能环保项目库,为我市招商引资和申请国家、省政府支持及长远发展提供基础服务。
(十五)组建株洲市能源专家小组。聘请涉及热能、电能、水能等各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能源专家小组对我市的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项目评价节能篇),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指标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市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六)建立完善重点污染项目治理责任机制。市环保局要将“十一五”期间的减排治污任务分解到每个县市区,对每一个重点排污企业及时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重点污染项目治理责任制,市企业发展促进局要与市环保局一道,密切配合。淘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取缔关闭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的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措施、效果、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减排治污工作到位、任务落实、效果满意。
对新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凡是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十七)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支持我市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减排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采取各种方式加快对高效节能减排产品的推广应用。
(十八)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监察(监测)工作。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环保局,要加强节能减排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在线监测,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环保执法,严厉打击处置“偷排”、“直排”和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和行为。
(十九)加大政府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市政府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十一五”全市经济工作中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对节能减排工作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对节能减排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市政府布置的节能减排任务,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