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作为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依法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纳入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切实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主动接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切实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与教育,严格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将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预算项目,并逐年增加投入,保证基本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所需费用。各县市区要把职业卫生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纳入初级卫生保健体系,建立完善市、县、乡镇(社区)三级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目标。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发改委、卫生、安监、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公安等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支持卫生、安监等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不得设置限制监督检查的禁区,坚决反对和消除任何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努力把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采矿、冶炼、建材、化工企业、苯系物和其他有害化学品危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要重点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医疗单位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监管。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少数拒绝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发病率高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得阻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对阻扰职业卫生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各类妨碍执法公务活动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五、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发改委、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经委、建设、环保、财政、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职业病防治长期规划,使职业病防治真正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到用人单位,了解职业病防治情况,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关心职业病人的生活和治疗康复情况,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好职业病人的工伤医疗待遇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