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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7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总局《通知》所列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凡货源地在本地的,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凡货源地在外地的,要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落实,经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对2008年1月3日后白银及其制品的退、免税要按《通知》规定办理,已经办理退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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