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1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是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市应结合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用,进一步强化消费税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应用分行业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重点行业管理,以促进消费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附件式样自行印制(总局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FTP/流转税处/总局文件附件文件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