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系统性综合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应根据参评的单位数和人数,由承办单位商市人事局确定适当的评奖数量。
第十二条 对同一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重复给予奖励。但有重大成就或者突出贡献又符合较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到较高级别的批准机关给予较高等次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年度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者年终总结进行,由各单位自主组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同内容奖项一般3至5年进行1次,由承办单位提前6个月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计划(计划申报表见附件),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本系统的综合奖励,一般2至3年进行1次,由主办单位提前6个月向市人事局申报计划(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见义勇为、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由主办单位及时商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数量、条件、评审组织和拟评对象,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评选奖励对象,应坚持奖励标准,采取自下而上、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层层遴选,逐级审核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的,须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经人事行政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后,由主办单位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报人民政府批准。凡报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本系统的综合奖励,须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经人事行政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后,由市主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审批。
对由人大选举、任命或者由政府任命的领导人员给予奖励,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