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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行政奖励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十分重要而严肃的行政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权限和奖励经费开支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提高行政奖励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正面激励和导向作用,确保行政奖励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加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三)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第三条 行政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等次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集体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经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六条 市一级奖励等次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县一级奖励等次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授予按有关规定执行;各专项奖励的荣誉名称,按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与市、县人事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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