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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因征购造成停产、停业的,从停产、停业之日起,按其实有职工人数上季度平均发放的月工资和月工资15%的管理费两项之和计算停产停业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计算停产停业补偿。
  (二)征购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的,如《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征购价格增加15%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如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学校、寺庙、教堂的房屋,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申请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办理。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家腾地的,按所拆房屋征购、拆迁补偿费总额(不含附属设施装修及果、杂林补偿费)的5-10%给予奖励。逾期未搬家腾地的,取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房屋装修不逐项计算补偿,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结构类别,根据其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限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十四。
  第三十条 下列装修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室外固定木质柜;
  2.户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3.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4.其它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三十一条 房屋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室内的装修一律不予补偿,超高部分具体按附表十一补助工料费。

第五章 其他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灌溉兼养水塘,经有关部门认定确需重建的,另补偿造塘还塘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十。征收后无灌溉任务,不需造塘还塘的,不支付造塘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渠坝等地面设施,按被征地类(分为耕地和非耕地)实行综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十。
  被征收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由业主单位按原道路标准负责重筑,原道路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征收经营性苗圃,视苗木生长状况、种类、栽植密度补偿移植搬迁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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