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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预留安置用地由规划部门进行红线控制,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预留安置用地的使用,按照征地进度和实际需要,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预留安置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
  留地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采用征购与自拆重建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采用征购方式(实行留地安置的村内的房屋除外)补偿;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一般采取自拆重建的方式补偿。征购和自拆重建的房屋,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一。
  第二十三条 自拆重建的房屋宅基地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重建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原则上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有关手续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承办。
  (二)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如果拆迁一栋房屋中有多个自然户需要安置,其安置用地超过被拆房屋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栋房屋需被拆迁的,只能选用自拆重建和征购二种方式中的一种予以补偿安置。如采用自拆重建的,只能安排一户一宅,如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大于重建占地面积的,差额的占地面积另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五)被拆迁人不要求安排重建宅基地的,可按征购方式补偿,自行购房安置。
  重建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及差额占地面积补助标准详见附表十二。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自拆重建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补助费,并按月计发过渡费,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非自拆重建的征购户,计算两次搬家补助费,发给6个月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三。
  第二十五条 征购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房屋,按个人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10%的补偿额,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1.征购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另按生产用房总征购价的3%发给搬迁补助费,有重型设备的,另增加1-2%的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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