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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家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用地单位处理。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用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安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可采用下列途径之一进行安置:
  (一)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以及流转的承包地等调剂安排,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1.土地补偿费的75%和全部安置补助费;
  2.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当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5-10%;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部分;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
  5.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6.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四)货币安置。不以其他途径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将其被征承包耕地的75%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一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第二十一条 实行留地安置。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以村为单位,预留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15%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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