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四十条第二款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改《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4日)修改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