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除抚育采伐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它各分项限额不得串用。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到本限额期内以后各年度使用。实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制度,凡皆伐后未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通过木材生产计划予以调控。要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全面推行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坚决制止无证采伐和超证采伐行为。公路、铁路、水利、煤炭、城建、农业等非林业部门(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都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必须纳入统一的采伐限额管理。
(三)加强木材流通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木材流通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对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铁路、公路、港口、邮政、工商、发展改革、商务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共同维护好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以消耗竹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及时查处违法运输、经营、加工竹木行为。
(四)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努力提高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公益林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长效机制;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予以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
(五)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林业与公、检、法机构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六)深化林业改革,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的基础。搞好林权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于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要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大力培育森林资源资产市场,推动森林资源资产有序流转,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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