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株政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局提出的《关于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采伐(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对滥伐林木,突破年采伐限额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六年七月四日
关于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
(市林业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
省政府批准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90.6万立方米。各分项限额按采伐类型分:主伐51.6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5.5万立方米,更新采伐2.0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19.3万立方米,其他采伐2.2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68.7万立方米(出材量43.3万立方米),非商品材21.9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人工林70.8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23.3万立方米),天然林19.8万立方米;毛竹1408.6万根。
落实到各编限单位的具体指标见附件。
二、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严格执行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森林限额采伐意识。森林采伐限额是一项法定指标,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各级政府要从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生态状况是否不断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