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财政体制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逐步建立起投资责任明确、补偿渠道规范、资源利用合理的卫生投入机制。
第五十四条 卫生经费补助的范围是: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支出。
(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主要项目为:1.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2.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4.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5.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检测检验;6.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7.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特别是血吸虫病的监测与控制;8.妇幼保健工作;9.健康教育;10.政府指导性计划免疫;11.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12.预防医学应用研究。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及政策性基本医疗服务亏损。
(四)政府举办的社会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支出。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
(六)采供血服务和献血服务机构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七)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支出。
(八)医学科研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等专项支出。
(九)社会弱势人群的医疗救护费支出。
第八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五十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政府应将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列入重要工作目标,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的、难度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打破卫生资源部门所有、自成体系、各自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由卫生行政部门将企业办、社会办的卫生机构统一纳入规划中,按照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自愿及当地对卫生资源的需求的实施原则,采取逐步移交分离、走向市场、内部改革、重新整合与调整的方式,优化配置并加强管理。
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医疗服务体系以非营利医疗机构为主体,正确引导社会办医,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办医的体制。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十六条 完善卫生经济政策,确保卫生事业投入。各级政府应保持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确保政府卫生投入的增加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卫生投入落实到位。
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卫生技术劳务性收入,降低药品收入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并严格控制;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对不同级别的医院和医生的服务价格拉开档次,引导患者选择医院和医生。
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机制,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同时,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进入卫生领域,形成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申办的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办医格局。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对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和无支付能力的危重患者实行一定的医疗救助。
第五十七条 加强预防保健网络建设。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精简、效能、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新体制,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在全面履行公共卫生执法职能基础上,将医政、妇幼、中医等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统筹纳入,实现卫生综合执法。按照“预防归口、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新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传染病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水平。
加强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控制,建立和完善慢性病报告、死因和行为危险因素等监测网络,制定预防控制规划,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在社区、学校、医院、工厂等场所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促进工作,针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减少行为危险因素的危害。
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确保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搞好食品卫生工作,控制急性肠道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着力搞好农村改厕工程,降低“四害”的危害。规范性病、艾滋病的诊疗行为。
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确保血吸虫病不发生重大疫情,逐步压缩有螺面积,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创造条件。
认真贯彻《
母婴保健法》,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准入,落实“两纲”指标,抓好孕产妇、儿童的系统管理,不断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儿童保健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