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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2006-2010)》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综合医院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要求,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行业管理范围。医疗资源过剩的中心城区内国有企业自办医院,要结合其改制分离和我市区域卫生规划总体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服务功能和医疗资源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对医疗服务量不足的企业医院要缩小办院规模、进行功能改造和职能转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株洲市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整体规划;可视现有规模改制后发展成为专科医院,或撤院建所。对医疗资源相对过剩地区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时,可以与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资源整合或停办。还可以立足现有医疗机构规模、床位和诊疗科目,引入社会资本改制分离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章 医疗机构床位配置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编制床位,不包括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简易床和家庭病床。
  第三十三条 根据株洲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不突破“十一五”规划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确定城市四区和各县(市)配置总量,到2010年全市总床位数为11100张,2.92张/千人口。医院应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率。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床位年平均使用率在80%以上的,可以申请新增床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年平均床位使用率在50%以下的,应缩减床位至其使用率在60%以上。对床位使用率极低或不宜设置病床的机构,取消其床位配置。
  第三十五条 现有二级以上大中型综合医院床位数原则上保持现有规模,严格控制增量。新建的综合、专科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医院的规划、功能、服务范围核定床位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主要用于慢性病、老年病护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置床位。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适量配置特需医疗床位。符合特需医疗服务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级医院按核定床位数的10%内配置,县级医院按核定床位数的5%内配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依其规模和功能定位核定特需医疗床位数。

  到2010年株洲市床位配置规划表
 2005年2010年
床位区域实有床位数(张)每千人口拥有数(张)规划床位数(张)调整数(张)每千人口拥有数(张)
城市四区59817.625654-3277.03
株洲 县5631.28603401.34
醴陵市17411.751785441.75
攸县16472.211600-472.1
茶陵县9541.681021671.76
炎陵县4472.51437-102.4
合计113333.06(平均)11100-2332.92(平均)

第五章 卫生人力资源配置

  第三十七条 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以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为基础。主要任务是实现卫生人事工作从计划管理向计划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转变,逐步建立与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卫生人才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高水平的职业化管理队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医术高超、医德高尚、在省内有影响、市内一流的学科带头人队伍。
  第三十八条 在控制全市卫生人员总量前提条件下,重点调整现有卫生人员的结构和布局。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增加到13220人左右,到2010年每千人口拥有卫技人员3.48人左右;执业(助理)医师总量在每千人口1.95人基础上不变,增加到7410人,增加184人;执业护士总量在每千人口1.25人的基础上提高到1.36人,医护比达到10.7,执业护士总量达到5190人左右,增加5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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