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外汇金融服务,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
(一)积极开发金融创新产品,为外向型企业提供多种形式融资手段和服务工具。充分利用当前外汇资金较为充裕、本外币利率差距缩小的有利时机,加大外汇贷款的营销力度,积极试办专利权、应收款权利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大开展福费廷、国际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的力度,积极发展非信用证结算业务;积极开办远期结售汇和掉期业务,灵活运用外汇衍生工具,丰富贸易融资品种,满足不同客户的多层次外汇融资需求,并提升其创汇能力和规避汇率风险能力。
(二)积极贯彻外汇管理新政策,不断推进贸易进出口便利化。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由企业持开户资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比例,将新设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50万美元。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对境内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直接凭有效单证办理购付汇手续。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对部分优秀企业试行事后自动核销制度,放宽远期收汇备案期限,积极开办远程核销,推广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加快企业出口退税速度。
(三)完善投资外汇管理,支持“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等外经贸战略的实施。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咨询、业务宣传力度,帮助外商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鼓励外商拓宽投资领域,在外资企业购汇还贷、购汇到境外投资、开立外汇账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各金融机构要逐步扩大对境外承包工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中间业务,支持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在巩固和增加传统市场份额的同时,“走出国门”开拓新兴市场。
(四)延伸服务空间,支持县域涉外经济的发展。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开展代转核销和远程核销业务,延伸外汇服务的空间。逐步下放外汇业务经营权限,增强县级外汇管理职能,鼓励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延伸到县,促进县域涉外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协作和沟通,打造外向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与外经贸部门之间,要建立涉汇数据信息共享制度,打造面向外向型企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商务部门要为金融机构查询外经贸企业信用等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通过海外机构和代理行,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企业防范汇兑风险。外汇管理局要建立与进出口重点企业的信息交流制度,为企业提供相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