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营支出、经营利润的核算情况,经营利润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1、对所属公务员(员工)从不同渠道支付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应税所得是否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对支付的劳务报酬、租金分红、集资利息、礼品、礼金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3、单位内部实行了科室承包并取得经营收入的,主管单位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信息,是否督促内部承包科室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税务手续,科室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收。
(五)房产税申报缴纳情况
1、门面、房屋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房产税。
2、经营用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情况
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土地使用税。
(七)兴建的各类办公用房、门面及其他用房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建筑安装发票”,是否按规定代征和申报缴纳了地方税收。
(八)其他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
四、检查步骤与要求
(一)第一阶段,宣传培训、自查补报(8月底至9月10日)。
各级地税部门要召开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动员会议,下发宣传辅导资料,集中组织培训。地税部门要深入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和纳税辅导,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引导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要求,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自查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并及时足额补缴税款。凡在自查补报期间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可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面要求达到100%。
(二)第二阶段,重点检查(9月11日至10月31日)。
按照“统一领导、地税牵头、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各级地税部门对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地税部门要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源状况及经营、财务情况,运用正确的检查方法,依法进行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税法和有关工作纪律规定,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执法、廉洁办税,规范检查行为,确保检查质量,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重点检查面要求达到100%,检查税款入库率达90%以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检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