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组织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湖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5 蓄滞洪区预警
(1)市及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蓄洪安全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把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 防汛信息系统
市防办要充分利用并不断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务办公自动化系统,保证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IV级(一般)、Ⅲ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在Ⅲ级或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4.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响应:
(1)局部地区24时降水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洞庭湖区堤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不超过保证水位,堤垸无溃垸性严重险情。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水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洞庭湖区堤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堤垸无溃垸性严重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并发出紧急警报。
4.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响应:
(1)区域性连续日降水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洞庭湖区堤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万亩以上堤垸出现溃垸性严重险情;
(3)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洞庭湖区堤垸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
(4)中型以上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