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还清贷款本息,又不与债权金融机构签订还贷协议的国家公职人员,列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黑名单。其工资属市财政统发的,经市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负责在其工资中逐月代扣,用于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工资未纳入市财政统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其工资中逐月代扣,用于归还贷款。
3、凡单位有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贷款的,由单位负责督促在年内收回贷款本息的60%以上,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比内容。
4、对原因复杂、“私借公用”拖欠的贷款,所借款项当日已进入单位财务帐户并用于单位正常开支、用款单位愿意承担债务、私借公用中本人没有获取利益的,在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确认和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债务转移手续。
(二)对法人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要采取以下措施清收。
1、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逾期贷款,采取区别对待、整体推进的办法清收。要求有偿还能力的单位在2007年底以前还清贷款本息,确有困难的要与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对乡镇财政性借款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措施归还。乡镇归还确有困难的,要结合乡镇体制改革纳入消赤减债范围,化解债务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县级财政建立偿债基金集中归还,或用资产置换乡镇不良贷款。
2、对尚未改制的企业,在其置换职工身份后,要优先偿还不良贷款。对已经改制、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由企业筹资偿还不良贷款;对已经破产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不良贷款问题。
3、对逾期贷款有偿还能力,但既不偿还又不作还贷计划的单位,一是将其列入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将其列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黑名单;三是限制该单位的高消费活动,如不得购买小车,不得进行豪华装修,不得发放奖金,不得派人出国(境)考察等;四是由银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联合制裁;五是由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其他自然人拖欠金融机构贷款要采取以下措施清收。
1、拖欠金融机构贷款的个人要积极筹资,在2008年6月底前全部偿还。对数额较大,还贷确有困难的,要落实好债权,签订分期偿还贷款协议。
2、对有资产但逾期不还贷者,债权金融机构应向法院申请依法办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