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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县(市、区)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巡查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当年相关专项经费中提取20万元作为奖金,奖励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成绩突出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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