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清理纠正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中央、省属驻市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命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投资入股非煤矿山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非煤矿山的,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以及撤资的证明材料等。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7月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对个人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实。非煤矿山经自查后认为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情况的,要向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出具书面承诺。
三、把握政策,突出重点,依法查处违纪违规单位和人员
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要把握政策,突出重点。凡已经投资入股非煤矿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弄虚作假、“明撤暗持”等手段继续投资入股经营的人员,一经查出,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担任党内或行政职务的一律先行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在自查自纠期间,本人申报并主动退出的,可不予追究。凡自查自纠不彻底,被举报和检查发现仍存在投资入股、充当保护伞为其亲友经营非煤矿山谋利的,一律依法依纪从重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非煤矿山经营活动(含所需设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的供销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严禁从事非煤矿工程的招投标和承包、转包活动;严禁以个人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参与非煤矿山经营活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多渠道掌握案件线索,集中力量严肃查办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的典型案件。市监察局将组织调查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重点核查。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落实廉政责任制
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清理纠正工作中来。鼓励非煤矿山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反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问题。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建立来访接待登记制度,对举报属实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