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十一)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审批;
(十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制。
(一)城市道路、居民区公共用地、广场,由市、区两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作业单位负责;
(二)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住宅,由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七条 市区保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是指:包绿化,保持门前树木、绿地花草完好;包卫生,门前无垃圾、杂物、积雪,保持门前卫生状况良好;包秩序,保持门面牌匾完整美观,无占道经营、无乱贴乱画。临街产权单位的卫生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作业单位实行。
第八条 在市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七)擅自摆设摊点;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