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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购置非营运用途机动车辆的;

  (六)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家庭成员;

  (七)有违法行为的家庭成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经审批管理机关核准可享受差额救助。家庭月低保金额=(年低保标准-家庭年纯收入总和)÷12个月。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除外),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可享受全额救助;

  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成员进行分类救助。对于重病、重残、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以在享受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救助金额,给予重点救助。具体分类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低保的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影;

  (四)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六)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七)有非农户口人员的家庭,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八)系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九)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低保由户主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有材料。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核验上报材料齐全后,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议异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在30日之内,组织人员入户复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所在村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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