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购置非营运用途机动车辆的;
(六)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家庭成员;
(七)有违法行为的家庭成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经审批管理机关核准可享受差额救助。家庭月低保金额=(年低保标准-家庭年纯收入总和)÷12个月。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除外),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可享受全额救助;
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成员进行分类救助。对于重病、重残、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以在享受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救助金额,给予重点救助。具体分类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低保的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影;
(四)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六)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七)有非农户口人员的家庭,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八)系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九)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低保由户主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有材料。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核验上报材料齐全后,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议异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在30日之内,组织人员入户复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所在村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