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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4日)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供应后的跟踪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入流失,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土地性质、用途、开发年限等因素,科学确定容积率、开发强度指标等规划条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 调整容积率,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批未建;

  (二)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可以提高开发强度;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可以满足建筑总量整体平衡条件;

  (五)增容后收取的增容地价可以满足外部配套建设投资要求。

  第五条 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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