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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特种传染病或突发性流行疾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因工伤、交通事故、人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

  第五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次重复救助。每个被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除特殊困难人员外),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年度标准。

  医疗救助的大病种类、救助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救助资金发放时间和方式、不予救助的对象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医疗救助,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户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居民身份有效证件;

  (四)大病医疗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历资料,当年已支付医疗费用的有效收费凭证;

  (五)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提供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的申请人,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补助凭证、单位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其它医疗补助证明。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组织入户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收到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入户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申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居(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再次张榜公示。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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