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建设管理。对于国家投资50万元以上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单项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于民办公助项目,将项目责任领导、技术负责人、施工队伍、工程规划、国家补助和当地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建设工期、建设质量等情况在乡镇、村内进行公示,提高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各级财政和其他部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重点。市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级资金主要用于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新建、扩建、改造及水毁恢复等。鼓励采取按项目投资包干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办法安排财政资金。根据工程性质与类别,结合考虑当地经济条件和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能力,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各种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后,每年由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全面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依据。
(四)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加大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80%的任务。通过承包、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小型农田灌排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由受益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可委托水管站等组织持股经营,也可以拍卖给个人或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流转,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国有管理或集体管理的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已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民营工程,在转让产权时,要按照工程建设投入比例回收政府补助资金,继续用于其他农田水利建设。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户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采取一库、一塘、一渠、一堤、一站一会等形式,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切实解决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主体缺位问题。各地要出台扶持政策,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责任、权利。按照扶持发展、逐步规范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合理利润”确定,农业灌溉、农村饮水按“保本微利、适当提取工程折旧和维修费用”的原则确定,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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