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及其它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加油、加气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增建)铁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二级以上或跨市州公路,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级以上或跨县、市、区公路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省、跨长江(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洞庭湖区行蓄洪区及跨湘江、资江(通航段)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上港口码头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报国务院核准
四、信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