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若国家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进行特别授权,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河流上的水库及大中型水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国家大江大河上和建设范围跨省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含)-25(不含)万千瓦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1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含)-330(不含)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