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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进行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国有粮食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须由审批改革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要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评估报告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四)严格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须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五)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国有粮食企业向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以划拨方式进行。以划拨以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规范操作。
  五、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改革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转换经营机制,创新经营方式,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主动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粮食主产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进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粮食,掌握粮源,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粮食主销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从粮食主产区采购粮食,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建立产销区之间的互信机制,促进产区粮食向销区流通。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督促企业服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在项目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土地使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积极培育、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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