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政策规定,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保障。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中应由企业缴费的部分,企业没有能力一次性补缴的,必须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由企业筹措资金或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补齐。
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重新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原享受待遇的差额,尚未落实所需资金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解决“老账”问题,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
“老账”问题是制约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瓶颈”,必须妥善解决。尚未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后发生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抓紧完成。在清理审计工作中,既要防止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认定不足,又要避免人为增加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已完成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要做好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准备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彻底,数据客观准确,会计账目不乱。对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可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探索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四、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核心。要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优化企业布局和结构,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不断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上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须按照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