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6)17号 2006年3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积极推行国有粮食企业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少企业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视不够,企业“老人”、“老账”问题未解决,职工安置资金未落实,产权制度改革欠规范,致使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明显滞后于其他省区,明显滞后于其他国有企业。这不仅影响了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粮食市场的繁荣稳定,也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筹措资金,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
妥善安置职工,是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关键。国有粮食企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在职职工,企业按照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和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由企业移交当地社区统一管理。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离休干部管理单位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属于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补缴。
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所需的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次从以下渠道筹措:(一)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入;(二)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三)在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审批额度内,从市、县(市、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通过上述渠道筹措资金仍有缺口的,可再依次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还有结余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动用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二)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粮食风险基金借款,自治区财政厅视各市、县(市、区)的实际情况,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借款,在以后年度逐步扣回;(三)财力相对较好的市、县(市、区),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市、县(市、区)本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先安排配套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后,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补助款。各地要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包括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欠发工资或生活费、医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