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6)20号 2006年3月16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村现代化流通的主要渠道、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引导者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
(二)主要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80%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成为当地农村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基本完成社有企业的调整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全省供销合作社领办专业合作社1560个、综合服务社6200个、农产品行业协会370个,发展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控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0家,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400家、连锁店10000家,初步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二、深化改革,促进供销合作社全面持续发展
(一)转变职能,积极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措施。要进一步推进开放办社,增强对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农业技术、产品营销、法律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成员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围绕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充分利用资产、网络、业务、人员等方面优势,积极协助农业、工商、民政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与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对接,大力开展生产、加工、信息、技术、储运、购销等服务,促进农业订单化生产、规模化种植、产业化经营。
(二)创新体制,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调整重组。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对周边小社、弱社实行兼并、托管、租赁,建立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社;净资产较少、经济实力不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明晰社有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吸收农村经济能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进行重组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已经歇业破产的地方,农民群众可依据生产、生活的需要,本着自愿的原则,自发组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县级联合社或中心社对此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三)大力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加快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继续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本及经营者、职工出资入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控股经营,把社有企业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按照社企职能分开的原则,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组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加强社有资产统一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权益,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合作社事业。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依法清算、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扶持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