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检察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检察机关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对策、措施;
(三)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组织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二)指导、监督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落实整改建议,报告整改情况;
(四)定期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报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金融机构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大额资金流动、可疑支付交易应当实行监控、预警报告制度。
第六条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发案单位建立、完善、落实相关制度;
(二)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专项、系统预防工作;
(三)向有关单位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七条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建议、意见。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