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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2006年8月31日 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2001年至2005年,我市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第三个五年依法治市工作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其基本知识得到广泛的宣传普及,广大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的决议》,为构建平安、和谐长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市组织实施第五个五年法制宜传教育和第四个五年依法治市工作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继续深化宪法学习宣传,不断提高全市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宪法意识。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使宪法真正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使全体公民进一步了解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拓展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深入组织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爱国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并结合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保障和促进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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