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交通科技扶贫资金滚动使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交通科技扶贫资金的回收及使用
  1.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回收周期。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对于养殖业、农作物新品种引进与示范及食用菌等见效快的项目,资金使用周期为2年,第3年进行回收;对于中草药种植与农产品加工等项目,资金使用周期为3年,第4年进行回收;对于经济林新品种引进与基地建设等见效慢的项目,资金使用期限为4年,第5年进行回收。
  专门用于农民实用技术、技能培训的项目,原则上经费不再回收,但应严格控制数量,每县每年只安排1项。
  2.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回收比例。项目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回收比例为30%;项目资金在5—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回收比例为40%;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回收比例为50%。
  3.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回收使用管理。市、县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回收工作,到期回收的项目资金应及时上缴洛阳市科技局帐户,作为交通科技扶贫项目专项资金,继续用于新的交通科技扶贫项目,实现资金的滚动使用。其中交通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科技项目,市科技局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和实施科技项目。
  科技扶贫项目回收资金重新安排使用时,按照“谁回收、谁受益”的原则,即哪个县回收的科技扶贫资金,继续用于该县新的科技扶贫项目上。特殊情况,由交通部驻洛阳扶贫联络组与市科技局共同研究决定。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土地被征用,致使园区(基地)改变用途的,征用方在征用土地时须补偿交通科技扶贫项目的投入。补偿资金返还市科技局,作为项目回收资金。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丧失偿还能力或因市场变化,造成项目产品积压无销路,企业无力归还回收资金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科技部门和交通部驻洛阳扶贫联络组审查核实后,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回收资金。
  县科技局每年将交通科技扶贫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后上报交通部驻洛扶贫联络组。
  五、交通科技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专题报告和编制财务决算报表,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鉴定、验收,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对严格执行合同,按时回收资金且实施良好的项目,仍可再申报以后年度的交通科技扶贫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给予支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