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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三)交通部门管理使用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在集中力量搞好县级、乡级道路养护同时要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村级道路养护;
  (四)汽车养路费和客货票附加费,市超收分成部分的5%;
  (五)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资金;
  (六)村道沿线受益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资;
  (七)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投入的养护资金;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毁修复等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账,并公开收支情况,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每年2月底前应当将上年度养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三)用于因灾害损毁十分严重的公路修复专项资金,接受投资单位监督;
  (四)捐助的资金接受捐助人的监督;
  (五)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道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规划,土地延包、调整,兴建企业,通电、通水等问题上,应当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村级道路的规划和正常通行,保障村级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设置醒目的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道路交通标志,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交通、公安部门要尽量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村级道路的绿化以及路树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路树的管护工作,需要更新采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村级道路及其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限车辆行驶;
  (二)堆放、焚烧秸秆;
  (三)毁坏路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打场、晒粮、打煤球等占用村级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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