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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绿化造林,实行谁造谁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也可以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林业规费和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县保护五指山、黎母山、吊罗山、鹦歌岭等生态核心区和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水源涵养林的生态环境,维护该地区生态环境的安全。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严禁乱捕、滥杀野生动物行为。
  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利益补偿。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涉水事务统一管理。遵循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与防洪规划,自主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严禁破坏水利设施、砍伐水源林,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和破坏性河道采砂、采石等行为。
  自治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区域内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办水利和水电事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水电发展规划,经资源论证,专家评审,自主审批小型水电站建设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养殖业,培育和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产业。鼓励企业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创办畜牧饲养场、畜牧种苗场,推广科学饲养技术。
  自治县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自治县鼓励发展淡水养殖和水产品加工,加强对河流、山塘、水库渔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在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水电、制药、食品、建材、木材为主的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地方工业建设,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发展旅游、商贸、餐饮、酒店等服务业。加快各类市场培育和建设,完善购销流通网络,强化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县积极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旅游业,根据全省旅游总体规划,对本地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
  自治县依法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创办出口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积极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用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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