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村(居)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市爱卫会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统一颁发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爱国卫生监督员实行分片监督制度,有权对责任区域内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爱卫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并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对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
(二)未建立爱国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三)搞形式主义,工作不到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对该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一)日常检查中有达不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
(二)定期检查评比不合格的;
(三)违反城市爱国卫生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年度内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并按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被同级爱卫会责令整改三次以上的;
(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年终鉴定卫生状况较差的。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措施不力、严重失职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